索引号 660600/2023-001429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五家渠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1 10:31:06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冉勇 阅读量:

关于印发《五家渠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政办发〔20232


101团青湖镇、102团梧桐镇、103团蔡家湖镇,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五家渠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家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8

 


五家渠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五家渠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提高通行效率,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五家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家渠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  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红线内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在道路内违法停车行为的查处。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公共停车场及相关设施建设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以及如何防范消除隐患提出意见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停车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以及特定车辆、特定时段和路段的免费政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及时将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政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场建设及相关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不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资运营停车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运营城市停车设施的动力。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补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统一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导致停车场需求变化的,应确保配建的停车场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建筑物改变功能的,产权人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制定配建停车场调整方案,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与建筑物功能调整同步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就配建停车场调整事项,征求城市管理、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为缓解机动车停车设施不足问题,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建设停车场应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建设、改造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鼓励在城市、镇中心区外围的公交枢纽规划建设公益性停车场,优化停车换乘系统设计,减少换乘距离,优惠停车换乘收费,引导汽车驾乘者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在中心区通行。

鼓励在城市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采取多元化措施扩大公共停车设施供给。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批准单位、个人投资建设非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出让经营权,应综合考虑城市免费停车场与收费停车场比例变化,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影响,必要时按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将公共停车场整体或部分泊位,租赁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用停车场或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及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旁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停车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二)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保证停车场地面完好平整,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非停车服务活动;

(六)公共停车场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七)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进入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地点停放车辆;

(二)听从停车管理人员调度,做到自觉文明停车;

(三)在收费停车场按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

(五)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者拆除标志标牌及各类设施设备;

(六)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七)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八)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要求驶离;

(九)不得有其他妨害停车场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专用停车场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个人所有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属于业主共有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120日起正式施行。

 

文件解读:关于《五家渠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