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〇七社区司法所:在矛盾纠纷面前寻找“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1-09-10 11:59:31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我们把钱都付过了,他们却把麦草包卖给另外一个人,出现饲料短缺,我们的损失会很严重。”和硕县畜丰养殖合作社负责人龚某挡在大货车前说。

“我们已经联系合作社好多次了,他说我们的麦草不合格,要我们赔偿违约金。眼看要下雨了,我不能让麦草烂在地里,于是就让别人把麦草包拉走。红旗农场十连职工杨某、郑某辩称。

日前,因为麦草买卖相关事宜,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一〇七社区司法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原来,在小麦开镰前,职工杨某、郑某与和硕县畜丰养殖合作社签订了麦草收购合同。合同约定:一、杨某、郑某将共计290亩的麦草以每亩64元的单价出售给合作社,当场支付共计18560元购草款;二、杨某、郑某需按照合作社要求使用指定型号收割机收割麦草,麦茬不得高于15厘米,不得粉碎麦草;三、合同期内,麦草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不影响本合同价款的执行,如有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小麦收割后,杨某、郑某将麦草打包,数次通知合作社拉走,但合作社均以麦地留茬过高为由拒绝拉走,要求杨某、郑某退还购草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眼见天要下雨,杨某、郑某一着急,便以8毛每公斤的单价将麦草包卖给了呼图壁养殖大户阿某,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提出两种方案组织调解:一是职工杨某、郑某将购草款退还合作社,麦草由阿某拉走。杨某、郑某认为是合作社违约在先,应当从购草款中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双方未达成一致。二是职工杨某、郑某将部分不合格麦草折价退还合作社,并承担阿某装车费用,合作社把麦草拉走,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双方以不合格麦草包难以界定为由未同意此方案,同时阿某主张自己也产生了人工和押车费用,第二种方案也面临搁浅。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纠纷耗时越长,产生的人财损失就会越大,马上又要下雨,对麦草的重量也会有影响。调解员在与双方单独沟通、做足思想工作后,再次提出第三种方案组织调解:先行将麦草进行集中过磅,阿某将总价款直接转给合作社,合作社不在阻拦阿某离开。阿某走后,由合作社与杨某、郑某共同折算出现每亩麦草包的单价,将现单价与64元每亩的原合同单价做比较,如果现每亩麦草单价高于原合同价,合作社收回对应款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杨某、郑某。如果现每亩麦草单价低于原合同价,则对应的损失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以此将各方损失降到最低。

调解员再次向双方宣讲了《民法典》之合同编的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双方合同内容,摆事实、讲道理,对各方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在法、理、情的紧密结合下,在对当事人锲而不舍地说服下,经过几番沟通,各方终于同意按照第三种方案解决纠纷,签订调解协议。

一〇七社区司法所在此次涉农纠纷中寻找到“最优解”,及时有效减少了各方损失、合理化解了各方纷争、坚定筑牢了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