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农民工讨薪“烦心事”

发布时间:2024-06-26 10:30:21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王泽、蔡敬玉)“感谢军户农场司法所的同志们,全靠你们的帮助,及时为我们讨回了工资。”6月23日,军户农场某农民工代表段某给军户农场司法所来了一通致谢电话,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讨薪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段某及工友8人于2023年10月15日起在军户农场周边某单位从事烧锅炉工作,于2024年4月20日停止该项工作后,4月份工作的20天工资没有发放。后经统计核对,段某及其工友8人被拖欠劳动报酬共计3.2万余元,数次讨薪无果。6月15日,军户农场司法所接到来访案件后,立即对该事件的详细内容进行登记,及时了解案件详情,对来访人所述事实逐一核实、查证,对欠薪人员名单和具体欠薪数额进行多次确认。经过与新疆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数次沟通、释法、举证、调解,最终为段某等8名务工人员讨回了全部欠薪。

2024年以来,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军户农场党委政法委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宣传重点,以调解农民工领域欠薪问题不断推出预防和调解方案,帮助农民工解决讨薪“烦心事”。

法条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