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引纠纷,人民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4-07-11 11:02:2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王龙强)近日,101团矛调中心圆满化解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该起纠纷经调解员多次调查、取证、释法说理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案情简介

隋某下班后为购买日用品走至商店门口时,突然一只狗扑向隋某,将隋某咬伤,当时隋某感觉自身无异常,就说让高某看好自家狗别伤到人了。到了晚上,隋某感到又疼又痒,伤口处出现红肿情况,第二天早晨立即到防疫站进行处理,花费一千多元。隋某认为高某应当赔付药费,高某认为自家小狗不咬人,当时隋某也未要求赔偿,时间太久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自家小狗咬伤的,拒绝支付药费。于是隋某向101团矛调中心提出申请调解解决。101团矛调中心依法受理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立即赶到隋某所居住的地方,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并与隋某和高某约定见面调解时间。紧接着调解员展开调查,对路边的两家商店进行了走访,详细的记录事情经过,通过商店老板的配合,调取了一家商店的监控,掌握到了相关证据。现场调解时,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对小狗主人高某进行释法说理,讲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动物侵权的,一般情况下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动物的主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动物咬伤受害人的,那么动物的主人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饲养动物的人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给动物拴上狗带。小狗伤害到人就该由其主人负责赔偿。高某表示要是自家小狗咬伤的隋某就会负责,并取得了隋某的谅解,隋某也表示高某不是故意为之态度缓和了下来,主动提出让高某支付一千元的费用,其它的不在追究。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庭饲养宠物十分常见,我国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备,但宠物伤害他人的事件仍有发生,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容易引发大的矛盾冲突。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积极调查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运用道德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有效履行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使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