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薪酬”变“心愁” 人民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8-02 19:21:18 来源:新湖农场司法所 作者:李林森、刘立鑫 阅读量:

“真的太感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为我协商调解,我的钱肯定不会这么快就拿到的”在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郭某感谢专职人民调解员为其协商要来拖欠的工资。近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调处一起劳务纠纷,为农民工讨薪5000元,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9日至24日郭某新湖四场四分公司轧花厂检修机器,轧花厂负责人刘某与郭某约定工期15天共工资计5000元完工后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郭某的工资,郭某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在劳务费问题上产生纠纷特申请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给予调解。

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后,人民调解员一边劝慰讨薪无果的郭某,一边与刘某取得联系,对刘某讲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奔波之苦,防止面对面的冲突,调解员将双方约到矛调中心进行协商处理。调解员通过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与刘某沟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刘某拖欠郭某的5000元工资一次性履行完毕。

工资是劳动者的血汗钱,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关乎民生民利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新湖农场矛调中心始终践行为民服务理念,充分发挥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引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