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道路起纠纷 人民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4-08-02 19:23:01
来源:新湖农场司法所
作者:李林森、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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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职能作用,全身心投入为居民群众排忧解难,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近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意外伤害纠纷案件。
近日,胡某开车不小心把李某正在施工的木栈道路面压坏,面积达2.535平方米,每平方米费用650元,累计损失1647.75元,李某多次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胡某不予理睬,因此产生纠纷,于是李某便向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申请调解此事。
经了解此事得知,木栈道正处在保养期,但现场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所以李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司机胡某在没有判明路面情况下,贸然行驶才造成路面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中,调解员细心分析,耐心解释,采用背靠背单独协商沟通和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为双方解释该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员的理性引导和耐心劝说,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司机胡某赔偿李某损失1647.75元,该起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人民调解是一种非常经济、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政策法规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的服务。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