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淹菜地起纷争 人民调解化干戈
(通讯员:李文英 贾艳鹏)近日,红旗农场职工冯某在进行农田排沙作业时,不巧遭遇多次停电,导致排沙坑内的泥沙未能及时排出,最终溢出并淹没了邻居谢某的菜地,给谢某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一突发情况,谢某要求冯某赔偿经济损失费3500元。而冯某则对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赔偿金额等内容存在异议,双方争执不下,关系一度紧张。
2024年7月23日,双方当事人来到红旗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红旗农场矛调中心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详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深入了解纠纷的前因后果。随后,调解员巧妙地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法条。与此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是邻居,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所以调解员设身处地向双方当事人阐释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面对这样的突发情况大家都是不想见到的,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争吵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相互理解包容,各退一步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点,逐步缩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合理评估,提出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冯某当场给谢某支付经济损失费2000元,并且冯某表示会尽快帮助谢某将田里的淤泥清理干净,再次诚恳地向谢某表达了歉意。谢某也展现出了宽容与大度,表示愿意与冯某和好如初,今后要常来常往,互相理解,互帮互助。
红旗农场司法所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秉持“群众事,无小事”的工作理念,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持续贡献切实可靠的司法行政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