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土地流转起纠纷 人民调解开“良方”
(通讯员:牛宇 李林森) 近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成功调解一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何某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某承包何某位于新湖22连的身份地及10亩经营地共计60亩土地,承包期一年,承包费58000元。但何某在王某已支付定金30000元的情况下反悔,收回身份地、经营地自己种植,并于2024年4月28日开播,并退回王某租金。王某认为自己农资均已备齐,部分已经拆封,不好退返厂家,何某应对此承担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特申请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给予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员对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认真分析梳理,发现因约定不清才导致了该纠纷的发生。调解员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就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向双方做了详细的解释,最终以法律为依据,用事实说话,从情理出发,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沟通交流,最后达成协议。至此,这起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将一如既往地把矛盾化解延伸到田间地头、大街小巷之间,努力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案件,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六条:邀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