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起纠纷 人民调解暖人心
(通讯员 徐成圆)近日,101团矛调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化解赔偿索要困难的矛盾,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吴某在101团搭架子施工,作业时因脚滑产生的惯性撞到旁边的柱子上,当时没有在意,两日后疼痛加重,到六师医院做检查,发现肋骨骨质断裂。随后找到老板张某要求赔偿,张某认为吴某摔伤时没有及时检查,并且在摔伤后又继续工作,不能证明是在两日前作业时摔伤的。吴某因联系不上张某,申请101团矛盾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员积极联系双方进行调解,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对吴某进行劝说,向其说明共同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向张某做思想疏导,通过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使其明确赔偿责任与义务,告知张某应积极履行责任,应对吴某进行赔偿,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释法析理,双方愿意就相关赔偿费用进行核算,确定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吴某顺利收到了张某赔付的现金壹万叁仟元。至此,一起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101团司法所将继续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持续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