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地下排水管网施工起纠纷 依法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4-08-27 10:51:36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9日至8月3日,某公司因地下排水管网施工,在102团梧桐8家商铺门前设立施工围栏,影响商铺正常生产经营,该公司在离商铺不远的空地临时搭建6间简易彩钢经营场所供8家商铺进行生产经营,7月26日,8家商铺依某水利水电公司施工时间长为由要求补偿生产经营损失,双方达成口头补偿协议,8月15日,双方因补偿生产经营损失数额多次协商产生争议,8月20日,8家商铺来到102团矛调中心申请调解处理此事。

调解过程:团镇司法所联合平安法治办、派出所、社区就本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梁某表示在项目施工期间已经为8家商铺提供了临时经营场所采取经营补偿举措,现在商铺提出的经营补偿数额太高,公司承担不了。商铺代表朱某表示:前期公司承诺7月26日施工结束,并保证每延期一天补偿每户1000元生产经营损失,现在我们要求公司按照但是承诺的进行补偿。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以“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工作态度积极与双方沟通,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典相邻关系等方面法律知识,并让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调解员让8家商铺准确计算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过数轮疏导和规劝,公司负责人梁某同意一次性向8家商铺支付因项目施工产生的经营补偿共计48000元,该起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调解。

典型意义:此类纠纷在辖区生产经营过程时有发生,这需要调解员一方面从情理入手,努力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引导他们心平气和坐下来解决问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提出合理补偿方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