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务受伤引纠纷 倾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8-28 11:40:16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马洋 毛桂兰)近日,共青团农场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24年4月,高某受雇于许某为其棉花地安装滴灌带,在播种机掉头取滴灌带时不慎受伤,送医后经诊断其左手掌骨及腕部多发性骨折,医院建议在家修养治疗,三个月后高某复查基本痊愈,并要求许某支付其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高某到矛调中心请求帮助。

调解经过: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对事情发生经过展开调查,耐心倾听双方陈述,抓住矛盾焦点,结合法理、情理,解析相关法律规定,先让双方明白各自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责任和赔偿义务。之后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使调解几度陷入僵局。调解员耐心地向双方讲解赔偿标准政策法规,通过摆事实、释法律、讲道理的方式,引导双方权衡利弊,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许某支付高某损害赔偿及务工费等共计16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此案中,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融情理、法理于一体的调解方法,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