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解决群众烦“薪”事,打好欠薪“组合拳”
(通讯员 徐成圆)“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打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01团司法所持续开展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实现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三提升”。近日,101团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建筑公司拖欠50余名农民工薪资纠纷,保护了辖区农民工权益。
案件经过:近日,101团派出所接到报警,某施工工地近50名农民工因讨要工资失败,与项目负责人邵某发生冲突。派出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相关情况,随后带领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据了解,邵某是辖区内某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续建工程的统筹工作,邵某与周某等班组工人约定口头劳务协议,对某楼盘进行施工,施工50余天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发放工资,双方就发放工资时间产生分歧。
事实清晰后,团场党委决定成立专项工作组,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工作组成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一方面,安抚民工情绪,劝解理性维权,依法办事,用法律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由工作组成员分别约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邵某和班组负责人周某等,通过以案释法,向项目负责人解释了有关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告知如果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劝解双方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目标,应沟通协商,确定可实施的付款方案。多次磋商后,双方于9月6号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等人顺利收到工资157320元。
典型意义:101团司法所将持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做好普法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维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倡导辖区各企业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共同维护辖区和谐稳定。法条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