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达“薪”愿,13名大学生展笑颜
(通讯员 王俊)大学生暑期兼职已是司空见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问题也屡见不鲜,究竟是大学生“偷工减料”,还是用人单位“唯利是图、恶意欠薪”,究其背后原因,不一而足。但可以明确的是,“学生党”作为初步入社会的“菜鸟”,在讨薪上天然处于劣势。这不,2024年9月20日,13位学生家长联合来奇台农场司法所求助,且看人民调解如何“施为”。
起因是奇台农场为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特委托重庆一家电子信息公司对纸质档案进行电子扫描、归档等工作。2024年7月,该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一批暑假工来协助此项工作,约定薪资每天100元。考虑到工作中要操纵电子设备进行档案整理,故该公司此次招聘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暑期工作期间,因该公司对大学生的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制度不尽合理,同时部分大学生在工作时也存在松懈,责任心不强,导致档案电子化整理工作中存在多个环节、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需重新返工,严重影响工作进度。7月末薪资结算时,有13名大学生劳务费用被部分扣除所以与该公司产生争议。后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
奇台农场司法所调解此次纠纷关键是明确双方责任,紧抓薪资补扣这一争论焦点。首先是核验13名大学生工作打卡记录、工位监控视频、电子档案整理情况,确认他们工作中是否有过失,其次与13名大学生进行沟通,了解公司方是否在工作中尽到了相关工作要求告知、相关工作流程培训等义务。理清基本事实后,为防止“一调众咻”情况出现,司法所设置多个调解场地,“多管齐下”组织13名来访学生家长一对一与公司方就薪资补扣问题进行密切协商沟通。
干警和专职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释法析理,不偏不倚,公正客观,历经六个半小时,最终精准核定薪资数额,让学生达“薪”愿望,让家长展笑颜。
相关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条件,形成的关系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与用人单位纠纷应由《民法典》调整。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