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既收了赔偿金又收了玫瑰花,她笑了
(通讯员 张永乾 蔡敬玉)“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收到玫瑰花,今天来到司法所,不仅拿到了赔偿金,司法所工作人员还送了我玫瑰花和“伴手礼”,让我心里暖暖的!”王某高兴的说。
9月23日,军户农场司法所来了一对夫妻,丈夫情绪非常激动,反映他的妻子王某于今年6月8日在自家小区门口与马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马某将王某带去昌吉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因王某右足跖骨骨折,当天做了石膏固定并回家休养。9月11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复查,骨折已完全愈合。王某认为自己受了伤,马某不能只承担医疗费,还应另外赔偿给自己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马某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王某也没有住院,只愿意再赔偿5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来到了军户农场司法所寻求调解。
调解员以调查核实事实为切入点,在掌握分析案情基础上,依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责任。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的劝导,通过以“背靠背”的调解形式和“换位思考”等沟通技巧,分别打开了双方当事人心结。马某表示,王某也确实因为车祸受到了惊吓,承受了痛苦,再次向王某表示了歉意,最终达成了赔偿10000元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为体现军户农场司法所“花儿”调解室始终关爱女性的调解特色,调解员为王某送上了玫瑰花和“伴手礼”并叮嘱王某要保持好心情,更有利于伤情的恢复。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能把握“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做到公平公正,一碗水端平,不偏袒任何一方,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赖,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让双方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