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通讯员 郑怡芳 王玉娟)近日,人民路街道矛盾联合调解中心调解了一起因劳务报酬而引起的纠纷,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点赞。
案情简介:2023年6月,刘某受雇于李某在共青团陵园项目承包的工地上从事叉车作业,产生的机械费用共计17300元,前期已经支付5000元,还欠12300元至今未结清,多次索要无果。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调解员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双方对存在劳务关系及拖欠劳务费用的事实并无争议,调解员在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工程结算资金回笼困难,导致刘某的劳务报酬一直在拖欠中,在了解的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向李某耐心讲解,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李某表示会按照约定的期限一次性给刘某支付劳务报酬,至此,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典型意义:人民路街道矛盾联合调解中心始终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始终牢记“群众事无小事”,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让辖区居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