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辛苦钱 人民调解“调”回卖粮款
(通讯员 贺毅 李林森)近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拖欠小麦款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0日,张某收购侯某小麦60790公斤,约定单价2.46元,共计金额148543.4元。已付小麦款134543.4元,剩余15000元尾款未结清,后经侯某多次催要未果,因此产生纠纷,特申请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对进行了认真梳理案情,认为案件涉及的不仅是农民工的卖粮款,更是农民的血汗,如果处理不及时,可能会引发上访。调解员先后多次跟张某取得联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直没拿到卖粮款的侯某情绪十分激愤,调解员及时平复侯某情绪。并及时与张某进行沟通协商,进行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关系,案件调解出现了转机。调解员进一步用情、理阐明邻里乡亲间要诚信做人、做事,因为一次买卖丧失诚信、影响声誉得不偿失,并积极引导双方核实还款情况、欠款金额。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就欠款数额及分期还款计划达成共识并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欠侯某小麦尾款15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侯某欠小麦款4000元,于2024年10月20日前再支付侯某小麦剩余尾款11000元。至此这起涉农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涉及矛盾纠纷调解案件,新湖司法所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原则,注重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助力辖区平安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