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讨要工钱未果正发愁 调解员火速追“薪”圆满护民生
(通讯员 赵翩翩)来自新疆石河子市的鲍某在六运湖农场某塑料加工厂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近日,由于鲍某家中有急事需返回石河子处理,遂找到工厂负责人王某要求结算工资共3831元。王某认为,鲍某突然要求离职,一时半会儿找不上人来顶岗,工厂生产必将受到很大影响;同时,由于货款未能及时回笼,现金流非常紧张,只能等到工厂资金结算后才能支付该款。鲍某则认为,由于事发突然,自己得到消息后便向工厂反映了情况,王某的理由均是他不愿支付工资的说辞,自己不能认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员接到电话申请后,了解到当事人鲍某已经年过七旬,往来较为不便,便在第一时间赶赴工厂对该事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双方对纠纷事实没有异议。为最大限度帮助鲍某解决困难,调解员一边安抚他的情绪,一边做王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向王某深入解读案件所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王某如不履行支付义务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又向王某讲述鲍某一把年纪在外面打工的艰辛,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一个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企业肯定更具劳动者吸引力,纠纷扩大对工厂的声誉也会产生不良影响。通过耐心劝导,王某最终消除认识误区,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六运湖农场矛盾调解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特殊群体开通系列便民利民措施,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倾心倾力化解,及时解决了鲍某工资拖欠的问题。本案的快速化解,既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有助于推动农场的法治化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