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欠了十一年的拉运费 经过调解拿到手了
发布时间:2024-11-01 18:40:05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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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贺毅 李林森)近日,新湖农场矛盾调处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拖欠长达十一年之久拉运费纠纷案件,用人民调解的“速度”让群众感受到司法行政的“温度”。
案情简介: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窦某雇佣杨某跑长途拉货工作,其间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剩余5800元拉运费一直拖欠未予支付,杨某多次催要,窦某以资金紧缺为由拒绝还款,后来杨某一直联系不上窦某,由此发生纠纷,特申请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此事。
调解过程:调解过程中,杨某倾诉窦某拖欠他拉运费十几年了,现在生活困难,经济拮据。调解员向窦某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窦某拖欠拉运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耐心倾听窦某的困难和情况。
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地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在2024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工资。至此,一件长达十一年的拖欠拉运费纠纷案件,在人民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一直以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人民调解案件中,注重“自愿平等、依法调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导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居民群众纾困解难,不断为新湖农场经济发展贡献司法行政力量。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