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惹纠纷 用心调解显温情
(通讯员 贺毅 李林森)近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调解员做足“功课”,尽力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不仅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纠纷,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10月10日,卜某驾驶的货车与王某驾驶的轮式拖拉机国道335线3314公里450米处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志海手腕骨折,王某在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共住院4天。卜某垫付王某医疗费10000元,王某出院后要求卜某赔偿后期因受伤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8000元及小四轮损失费2000元,合计100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产生纠纷,特申请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事实为基础归纳双方争议焦点,由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金额产生较大分歧,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先后多次通过法律讲解和分头做思想工作,从情理道义下功夫,不断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向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让当事人从法律角度出发衡量自身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终通过调解员不懈地努力,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原则下,自愿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卜某支付王某因受伤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合计5000元,并支付王某小四轮损失费2000元,赔偿合计7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该起纠纷的顺利化解,让当事人不仅解决了问题,更增强了其法律意识,避免和减少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通过坚持用实际行动,践行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不断增强了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