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户农场司法所:兵地融合促和谐 人民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11-08 15:58:2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王泽 蔡敬玉)为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职能新优势,全面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兵地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近日军户农场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兵地买卖合同纠纷。

纠纷简要情况:第六师军户农场卢某购买住在昌吉市居住的马某的载货三轮摩托车,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摩托车款总价为12000元,卢某分两次付款,于当日先付摩托车款7000元,余款5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付清。付款期限到期后,马某多次索要无果,形成纠纷,寻求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平复双方激动情绪,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找准矛盾症结关键点,找寻利益平衡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帮助当事人双方梳理诉求,耐心细致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解读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摆事实、讲道理,深入分析利弊,切实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正人,最后双方当事人成功达成共识,有效化解此次买卖合同纠纷。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也为兵地融合树立了典范。在这个过程中,军户农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他们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兵地融合的深刻内涵,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