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历时6天,他们终于拿上了工资
案情简介
“我们干了活儿,工资却一直拿不到,你们能不能帮帮我们?”10月24日上午,重庆籍外来务工人员丁某等10余人来到奇台农场司法所寻求司法所干警及调解员给予帮助。
司法所干警及调解员在安抚丁某等人情绪后,询问了解具体情况。丁某等人表示自己在电力公司“电力配电用户端拆旧建新、计量表升级更换”工程上干活,现在被辞退,工资也未发,自己的生活面临困难。
调解经过
初步了解情况后,司法所积极与辖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了解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并启动联调机制,组织协商调解。经与相关人员核实了解,原来这起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并不简单。
2024年9月,电力公司开展了“电力配电用户端拆旧建新、计量表升级更换”工程,为辖区居民更换电表和入户线。丁某等10余人便属于该工程中的一组施工人员,因为所在班组因施工资质问题被停工后,负责人刘某携收取的10余万元入户安装劳务费用“失踪”了,因此丁某等人的工资没了着落。
了解具体情况后,司法所及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尝试与刘某电话联系,协商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但刘某一直拒接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为及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措并举、积极协调由承包人赵某、分包人新疆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先行核实、垫付工人工资,后期再向“刘某”进行追偿。
达成初步调解意见后,邀请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向纠纷双方进行释法、答疑,司法所、专职调解员及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释法析理,厘清各方责任,在连续几天的疏导劝解工作下,由电力公司及承包人于工程款项内垫付工人工资6万余元,剩余的工人工资诉求,由其另行通过诉讼程序向“刘某”进行主张。
至此,历时6天,该起涉10余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第一、二、三款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通讯员 蒋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