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正调解映初心 诚挚谢意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4-11-15 12:10:08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贾艳鹏 邓德明)初冬时节,一朵小小的和谐之花在红旗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悄然绽放。11月5日上午,杨某将一面绣有“心系群众解决纠纷 司法为民促和谐”的锦旗送到红旗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锦旗背后的故事充满了温暖与感动。

案情简介

杨某是一位的货车司机,受雇于张某从事挂车运输工作,双方约定每月薪酬1万元。然而,在最近的一次工资结算中,杨某发现自己当月工资被扣除了3000元,便向张某询问原因,张某称车辆在他离职后出现故障,张某认定是杨某在职期间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发生故障,需从杨某工资中扣除车辆维修费用。杨某则认为车辆发生故障与自己无关,随即产生纠纷。杨某随后与张某多次沟通协商解决未果,无奈之下,来到红旗农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经过

接到杨某的求助后,调解员详细翻阅了双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及车辆维修单据等各项证据材料,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梳理案件法律关系,鉴于车辆故障确实存在,但车辆发生故障责任归属尚不明确的事实,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提请第三方机构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评估。最终调解员根据评估结果引导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杨某承担一部分维修费,张某退还部分已扣工资,双方握手言和。

杨某感叹道:“太感谢你们了!如果不是你们耐心、高效地从中调解,我们的纠纷不会这么顺利解决!感谢感谢!”

典型意义

一面锦旗,是感谢,更是一份激励。矛盾纠纷快速顺利解决,不仅避免了后续诉讼程序的启动,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真正用司法的速度与温情实现了“又快又好”、案结事了。下一步,红旗农场司法所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努力让辖区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