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起纠纷 耐心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4-11-28 11:38:56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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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芳怡 王玉娟)近日,五家渠市人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武某与家人在回家途中,遭到同小区醉酒人员韩某的无故辱骂,武某则上前理论,致使双方发生争执,韩某将武某打伤。后武某家人报警,110到现场后,让武某先去医院检查。现武某要求韩某进行赔偿,后经民警引导武某向五家渠市人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员接到申请后迅速联系当事人,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的事实陈述,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调解员迅速制定了适用于此案件的调解方案,立即组织双方到人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面对面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并积极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因势利导,消除双方的怒气和顾虑,引导当事人双方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经调解员耐心疏导规劝以及普法后,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韩某则向武某道歉并赔偿相关费用,最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结束。
典型意义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是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体现。下一步,人民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增强辖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