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调解 农民工满意返乡
(通讯员 管波)近日,106团矛盾调解中心和团场信访、公安部门联手,经过一个多月的跟踪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纠纷,8位四川籍农民工满意返乡。
案情简介:2024年7月,包工头王某和邓某联系,两人约定到新疆兵团第六师106团田间打零工(主要是翻番茄秧子),二人协商由邓某带领8个民工到106团,王某包吃包住,每月工资6000元,工资10天一结算。但邓某等8位民工来到106团工作半个月后,王某却每人只发了800元的工资,8人合计尚有10958元工资没有支付,邓某等8人多次向王某索要,王某一再推拖,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106团矛盾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户籍均不在106团且欠薪一方当事人王某不配合调解工作,于是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团场派出所和团场平安法治办参与进来联合进行调解。调解当天,王某因病住院,使调解陷入僵局。双方约定等王某痊愈后再行调解。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欠薪人王某出院后私自跑到外地,拒绝与工作人员沟通并表示自己没有钱给民工发工资。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通过与王某保持电话沟通,反复向其做思想工作,为其制定了兑付计划,最终在多部门的努力下,王某历时两个月之久,分6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所欠工资10958元全部兑现,8名民工收到工资后顺利返乡。
典型意义:此类劳务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涉及人员众多,调解难度较大,单独从人民调解的角度来看,往往不能很好的解决此类纠纷。这时就需要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协调团场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参与调解,形成调解合力,从多方面为当事人做工作,耐心说理,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将矛盾化解。
法律知识链接: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