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转包起纷争 人民调解保权益

发布时间:2025-01-14 18:33:0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巴合江 魏丽)近日,一起劳务纠纷在军垦路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努力下得到妥善解决,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7月申请人樊某某将其承揽的某单位装饰工程的外墙粉刷、挂网以及喷漆劳务转包给刘某某,刘某某又找来邢某某等4人从事具体粉刷等工作,当时樊某某与刘某某口头约定劳务费结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刘某某与邢某某口头约定劳务费结算标准为8元/平方米,三方均未对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进行约定,后施工完毕后三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出现争议,且樊某某扣除部分劳务费将结算款支付给刘某某,刘某某向邢某某等4人支付了部分劳务费,现产生未结算劳动报酬6499元,被申请人邢某某等4人认为樊某某在付款结算时明知刘某某雇佣邢某某等人从事具体工作,负有监督刘某某将工人工资结算清楚相关责任,因刘某某躲避无法联系故向申请人索要余款发生争议。现双方因报酬未结算申请军垦路街道调委会调解。

该案受理后,承办调解员仔细研究案情,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总包方和包工头阐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拖欠工人劳务费的严重后果。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总包方向工人直接支付剩余经核算后双方认可的劳务费5280元。

此次调解成功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解决类似劳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范例。至此,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下一步军垦路司法所将继续立足本职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新模式,不断深化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