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结”变“有解” ——交通事故引索赔 耐心调处促人和
(通讯员 热美拉 朱君红)新年伊始,万象更新。2月6日,芳草湖老法官调解室收到了当事人赠来的特殊的“礼物”。“热心解民忧,百姓颂赞扬”,锦旗上温暖的致谢,为芳草湖司法所一年的工作增添了浓浓的新春暖意。
近日,芳草湖老法官调解室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车辆维修费赔偿案件,当事人当场付清30000元赔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9日17时01分许,杨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队责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刘某前期治疗费、车辆修理费杨某已支付,但因后续的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刘某请求芳草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双方的诉求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心平气和解决问题。此次交通事故给刘某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双方在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一度陷入僵局。调解中通过从情理角度出发,劝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沟通;但双方就赔偿金额仍未能达成一致,因杨某同意赔偿的数额过低,遂联系到杨某的女婿就案件释法析理,告知赔偿金额的具体算法,通过多次多方的劝说,在双方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调解员继续引导协商,经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渐进式调处,并将该纠纷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解决,杨某表示愿意赔偿刘某的各项费用,半个月后,刘某与杨某再次来到老法官调解室,杨某当场付清赔偿款,至此,该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每一起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背后,不仅是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也包含着调解员们的耐心普法和友善沟通,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实实在在为职工群众服务。同时,节假日期间,路网交通量整体上升,道路通行状况复杂,提醒辖区广大驾驶员务必要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一个小的细节疏忽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