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逢相处终须和 巧解损害赔偿矛盾结
(通讯员申艳)近日,青湖路街道矛盾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这天,店长王某与店员张某因超市货物盘点及陈列安排等日常工作琐事产生分歧,双方逐渐激动的情绪不断升级,最终竟演变成肢体冲突。冲突导致店长王某面部及手部多处肌肉受伤,经医生诊断,其双手软组织损伤,面部亦有损伤。
【调解经过】
接到双方意愿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调解法,调解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倾听双方阐述了事情的经过与各自的诉求。了解纠纷产生的过程、受害人受伤害程度及治疗情况。然后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员释法明理,耐心疏导的调解下,最终张某与王某达成谅解,握手言和,张某考虑到王某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以及后续可能存在的影响,同意赔偿2000元,王某同意不再追究张某任何责任,双方矛盾纠纷成功得到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工作时发生的言语不当,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除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外,调解中如何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还不破坏双方的朋友友谊是化解纠纷的难点。一场剑拔弩张的争执最终在调解员“先降温,再讲理”的劝解下,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均表示了满意,并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学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