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明理释法暖人心 物业纠纷巧化解
(通讯员 何军 宋广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重要论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青湖镇得到生动诠释。近期,五家渠市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通过构建“多元共治、和谐解纷”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典型物业费纠纷案件,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范本。
情理法交织下的民生痛点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李某的纠纷源于2023年春季。因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压力增大,李某对小区公共区域保洁频次、设施维修响应速度等物业服务质量产生误解,进而引发长达18个月的物业费拖欠。尽管物业公司先后7次上门沟通协商,并提供优惠折扣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
“三调联动”机制彰显治理智慧
在师市人民调解协会的指导下,五家渠市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启动“访调对接”程序。调解员创新运用“三步工作法”:
一是情感疏导。组织社区网格员、楼栋长开展说服劝导工作,搭建双向沟通平台。
二是法治释明。邀请辖区法律明白人、律师等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就物业服务边界、业主权利义务进行专题解读。
三是协商解决。制定阶梯式解决方案,最终达成“欠费本金分期缴纳+服务优化承诺”的折中方案
法治温度化解“心结”
“小区绿化带杂草清理不及时”“楼道照明设施损坏未修复...”在调解现场,李某逐条陈述诉求。调解员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社区治理共同体”理念进行引导:“物业费不仅是服务合同的对价,更是共建共享美好家园的契约精神体现。”在情理法交融的调解攻势下,李某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物业公司同步承诺建立“服务改进清单”并公示整改措施。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表明,基层治理现代化既要坚守法治底线,更要厚植人文情怀。通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方能让矛盾化解在源头,让和谐稳定扎根在基层。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收取方式等作出约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者对物业管理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或者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