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化解侵权纠纷 “枫桥经验”筑牢社区和谐

发布时间:2025-06-13 19:46:22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王涛)近日,军垦路街道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家犬伤人侵权纠纷。调解员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法理情结合方式,维护受害人权益,促使饲养人担责,促成双方和解,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案 情 简 介]

20256月,家电维修工刘某某在小区早餐店被邻桌李某某(化名)携带的中型犬咬伤腿部。索赔遭拒(理由狗咬人与其无关)后,刘某某自行注射疫苗并多次协商赔偿无果,遂向军垦路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要求道歉并赔偿疫苗费500元及误工损失。

[调 解 经 过]

接到申请后,军垦路街道司法所迅速指派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员采取三步策略化解矛盾。首先深入调查,厘清事实联系双方,走访早餐店及小区。居民证实该犬(系收留流浪犬)性格凶猛,存在扰民扑人行为;店主证实刘某某系正常路过时被咬,无挑逗。其次聚焦焦点,释法明理依法援引《民法典》第1245条,指出饲养人管理失职应担责(无证据显示刘某某过错);引用第1251条强调文明养犬义务。据理指出放任扰民存安全隐患,动情引导邻里和睦。最后,柔性协商,达成共识经调解,李某某认识错误并担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某当场道歉,一次性赔偿疫苗费400元,并承诺妥善处理犬只防再犯。协议经调解员见证签署。

[典 型 意 义]

本案例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化解常见侵权纠纷的生动实践。人民调解员通过前端介入防激化及时响应,避免冲突升级多元调解融法理情精准定责(饲养人责任),促合理维权源头治理促文明解决赔偿同时,引导规范养犬,消除隐患,促进邻里和谐与文明风尚。成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为维护社区安定有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