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挖断“富贵根” 调解修复“和谐情”
(通讯员 贺毅 李林森)近日,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误挖芍药花苗引发的赔偿纠纷,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年12月6日,王某雇佣的挖掘机师傅在新湖农场20连的高标准农田进行挖管沟作业时,不慎挖毁了高某种植的一亩多芍药花苗。高某随后要求王某赔偿40000元,但遭到王某拒绝,导致纠纷产生。双方遂向新湖农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沟通、现场勘查及多方调查,了解到由于雇主王某未详细说明施工细节,也未亲自到场进行指导或监督,导致挖掘机师傅误挖了高某的芍药花苗。调解员秉持“法为上、理为重、和为贵”的调解原则,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难处,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和侵权责任的规定,经过调解员细心周到的阐理释法,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高某芍药花苗损失费9000元。
新湖司法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直面群众的司法需求,主动延伸调解职能,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职工群众急难愁盼,用心用情化解每一起矛盾纠纷,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