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户农场司法所高效化解除草剂药害纠纷 保障农业生产秩序
纠纷简要情况
(通讯员 张丽萍 蔡敬玉 王泽)军户农场八连种植户米某、付某、段某种植的400亩辣椒地,与相邻的阿什里村朱某的饲草玉米地相邻。2025年6月8日,朱某在为玉米地进行飞机喷洒“耕杰”除草剂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液漂移,导致米某等三人的近百亩辣椒因接触漂移药液遭受药害。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矛盾随时可能激化,遂向军户农场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司法所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先安抚双方情绪,避免矛盾升级。为厘清责任,调解员深入了解“耕杰”除草剂特性,确认辣椒对该除草剂敏感这一关键信息,并结合农业生产常识分析药害成因。
调解中,调解员充分发挥农场“调解人才专家库”优势,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划分原则,另一方面整合法律、农业技术等专业力量,为双方客观分析损失程度及合理赔偿范围。通过多轮耐心沟通,引导双方从邻里关系和实际损失出发理性协商,逐步缩小赔偿金额分歧。
调解结果
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朱某于7月24日一次性支付米某、付某、段某损害赔偿款55000元,协议履行后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协议签订现场,朱某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朱某在喷施除草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液漂移,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导致米某等三人财产受损,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体现了基层司法所在化解涉农纠纷中的高效性与专业性:通过“法律+农业技术”的协同方式,快速定分止争,避免了矛盾升级为诉讼,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同时,既维护了受损农户的合法权益,也警示农业生产者需规范作业、防范侵权风险,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彰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场”的基层治理优势,为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