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黑名单与联合惩戒制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3 11:21:02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管理员 阅读量:
 

 

一、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2019年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涉案企业及人员名单:企业、法人、实际责任人、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黑名单的标准

违法类别

案件公布参考标准

1.偷税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逃避追缴欠税

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

3.骗取出口退税

无数额限制

4.抗税

无数额限制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无数额限制

6. 虚开普通发票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无数额限制

8.走逃(失联)

9.其他

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的惩戒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飞限高: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

2.取得其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在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时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告知当事人。

3.每月10日前将特定严重失信人推送单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总局稽查局汇总后将信息传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平台推送铁路和民航部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一)撤出公告: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二)信用修复机制:

关于待公布案件,只记录,不予公布和推送联合惩戒;关于已公布案件,撤回公布,将清缴情况向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