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一起来了解!

发布时间:2023-12-07 19:04:55 来源:五家渠TV 作者: 阅读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依据

第六师五家渠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二、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师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供养形式

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团场(镇)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团场(镇)民政部门委托其亲友或连队(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四、供养机构

第六师五家渠市吾家乐宝养老总院、五家渠智慧医康养服务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梧桐镇敬老院、六师一0五团爱心养老院第六师106团养老院、第六师红旗农场吾家乐宝养老院、新湖总场颐心园养老院、第六师新湖农场吾家乐宝养老院、奇台总场颐心园养老院、第六师奇台农场110社区吾家乐宝养老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养老服务中心、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吾家乐宝养老院、第六师军户农场吾家乐宝养老院、十三户医院。

五、供养标准

根据供养人员的自理能力分为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个救助标准。

六、提出申请及申请材料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连队(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三)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四)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第六师五家渠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二、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现行低保标准

700/人·月,依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给予差额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分类施保的“四类人员”实行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按照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对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的连队的低保对象,按照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救助金。

四、保障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或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师市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即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低保政策要求。

五、低保申请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团场() 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团()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三)师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团场()提出申请。

六、申请低保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二)同一户口下所有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如实告知家庭成员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

     (五)家庭成员车辆、房产、经商信息(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购房合同、协议、票据、营业执照等);

     (六)因土地、房屋征收给予补偿安置的家庭,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受限的,应提供残疾证、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

     (八)家庭成员中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政策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主动申报自身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家庭可向所在社区主动申报,经核实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的,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家庭实际困难,适时给予相应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