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不利居民踩空 物业到底有无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05 11:11:0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近日,青湖路街道司法所调解了一起物业纠纷。

由于楼梯无灯,辖区某小区居民周某在下楼时因未看清台阶而摔倒。周某起身后感觉膝盖疼痛难忍,随即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膝盖软组织挫伤。周某认为,自己摔伤是因为物业工作不力、长期未修缮楼梯间照明所致,于是向物业索赔,而物业则认为主要责任不在于自身,二者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青湖路街道司法所介入帮助调解纠纷。经查实,周某受伤处的楼梯间的灯损坏已久,且在晚上,即使是眼神较好的年轻人,也得高度注意楼梯,才能防止踩空。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物业方讲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物业方赔偿周某各项损失费3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