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公布(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8-09 13:19:31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持续加大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予以公布。

案例一:拒绝饮料瓶盖兑奖案

20244月,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416日在芳草湖农场某商店购买了东鹏特饮饮料,参与东鹏特饮厂家开展的一元乐享抽奖活动并中奖,商家拒绝兑奖,要求商家按约定兑奖。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在商品广告中做出的兑奖允诺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的有奖销售是其向消费者做出的一种承诺,属于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予兑奖,就构成违约,甚至有可能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当事人同意为消费者兑现一元乐享奖金,现场进行了微信转账。

案例二:冰糖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43月,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称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冰糖标签执行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严重不符。

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3510日生产了10罐单晶冰糖(规格:300g),冰糖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173-2002(铸造铝合金),现行冰糖执行标准应为GB/T35883-2018。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冰糖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三:购买拖拉机内胎开裂案

20247月,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五家渠奇台农场某汽配店购买的拖拉机内胎,出现开裂现象,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购买的拖拉机内胎出现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经调解,当事人给予投诉人免费换新,赔偿2条新内胎,并约定质保期三个月。

案例四: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44月,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五家渠某购物中心购买的麦趣尔风味酸奶已超过保质期,要求赔偿。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赔偿货款10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1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202474日,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目前,该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五:经营“假冒白酒”案

20242月,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五家渠梧桐镇某超市购买的白酒为假冒产品,要求处理。

经调查,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超市销售的伊力老窖白酒进行了鉴定,系侵犯“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赔费用1360元,消费者将侵权白酒退还给当事人。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2024416日,对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并处以罚款3000元。目前,该超市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六:使用电子消费券现场多收费用案

20247月,第六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五家渠某火锅店消费过程中,在抖音平台中购买了该店铺的电子消费券五张,电子消费券团购详情中写明周一至周日可用。在现场消费过程中,商家又每人多收取了10元,要求退还多收费用。

经调查,该店负责人表示,该消费者使用电子消费券的时间为周末,一般周末每人要再收取9元,但团购券上和抖音平台均未说明,本想通过现场告知的方式取得消费者的谅解,没想到这个过程已实际侵犯消费者权益。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了多收取的费用,并表示今后周末使用团购消费券将不会再多收取任何费用。(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扬、张文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