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2 11:06:09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五家渠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5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家渠某水果店销售的杨梅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对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杨梅购进3.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家渠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案

20246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食品加工公司生产的“食醋”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的总酸实测值与食品外包装上标签标示的总酸数值不一致。

新疆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6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某食品加工公司生产的食品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验发现该公司购进使用的原料内含有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造成该公司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五家渠市某果蔬店经营农残超标的食品案

20247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家渠市某超市经营的“生姜”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批“生姜”是从五家渠市某果蔬店处购进。

五家渠某果蔬店经营农残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五家渠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1月,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五家渠某超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家渠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苗苗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