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31 11:49:58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在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五家渠市4家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五家渠市区4家电动自行车行开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4家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五家渠蔡家湖某车行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8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五家渠蔡家湖某车行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座椅明显超过350mm,经审批,现场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扣押的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检验结论:“鞍座长度和短路保护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五家渠梧桐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925日,该局执法人员收到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显示五家渠梧桐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蓄电池防篡改、标识和警示语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芳草湖某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911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芳草湖某摩托车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店内4辆电动自行车车身实际外观与合格证上整车简图不一致,当场对上述4辆电动自行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整车质量和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五、五家渠新湖、芳草湖农场4家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五家渠新湖、芳草湖农场4家电动自行车行开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4家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车辆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4起案件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11起,目前已全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