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新湖农场矛调中心:九年借款起纠纷 悉心调解显温情
(通讯员 贺毅 李林森)近日,第六师新湖农场矛调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张某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向调解员致谢,并送上一面“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向调解员表达了最诚挚的感谢。
张某与刘某乙的父亲刘某甲系朋友关系,刘某甲生前于2016年9月14日和2021年4月4日分别将20000元(共计40000元)借于张某使用,并约定此笔借款按年息1分即年利率10%计算利息,2023年4月10日刘某甲因病去世,现刘某乙因其儿子上大学用钱,向张某索要40000元本金和30000元利息遭张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来到新湖矛调中心寻求帮助。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得知张某因病致身体残疾坐轮椅,行动不便。刘某乙手、脚因病也是行动不便,因此调解员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顺利化解矛盾,前后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里进行调解,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说。向张某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借款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并告知其拒不偿还借款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调解员也考虑到张某的实际困难,劝导张某在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快偿还欠款。同时调解员劝解刘某乙希望他能理解张某的实际情况,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刘某乙也考虑与张某的关系及张某的实际情况,主动减少了利息,最终张某当庭给付刘某乙现金5万元,其中包含40000元本金和10000元利息。至此,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至此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一面锦旗既是一份荣耀也是一份责任,锦旗不仅承载了人民群众对调解员的赞誉和感谢,更体现了对司法为民工作的肯定。一直以来,新湖农场司法所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立案通道,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始终以“自愿、公平、为民、高效”为调解原则,调解员们以“耐心、细致、专业、公正”的工作作风,努力把每一起矛盾纠纷化解于诉前,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