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并非“护身符”,自由亦有边界线 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 收监敲响遵纪警钟

发布时间:2025-05-15 19:36:31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侯晶)2025年1月至4月期间,第六师五家渠市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突破监管红线。经工作人员调查,徐某某曾三次在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签到核查后未经批准擅自跨市县外出。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智慧矫正”系统数据比对发现异常后,立即约谈徐某某,但其态度强硬,声称“只是数据错误,没必要小题大做”。

教育无效终亮剑,两次警告显法威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秉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先后于1月、3月对其下发书面警告,并联合心理咨询师开展针对性帮扶。然而,徐某某非但未收敛,反而在4月中旬再度私自离开辖区,经查实其擅自前往昌吉市参与朋友聚会,期间还因酒后争执引发纠纷。面对工作人员质问,徐某某辩称“社区矫正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扬言“大不了回去坐牢”。

法槌落下定结局,撤销缓刑敲警钟

第六师五家渠市社区矫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于2025年5月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累计违规6次,主观恶意明显,严重破坏监管秩序,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随着法警将其带离法庭,徐某某成为第六师五家渠市《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第三例因抗拒监管被收监的负面典型。

以案为鉴鸣警钟,守规方得新生路

“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但绝非法外之地。缓刑也是‘刑’,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矫正机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如若不服监管,屡次触碰法律‘红线’,就将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师市社区矫正局负责人黎茵指出。本案中,徐某某将司法善意视为纵容,最终付出自由代价。

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罚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编者按

社区矫正是一面镜子,既照见法治的温度,也折射规则的刚性。唯有心存敬畏、知行合一,方能真正重塑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