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调解化解劳资纠纷 “枫桥经验”助力基层和谐

发布时间:2025-05-15 19:56:32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黎茵 陈瑛近日六师五家渠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调岗引发的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员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情理法结合的调解方式,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矛盾化解在基层、纠纷不上交的治理目标。

案情回顾

案件回溯至2024年12月,买某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基础岗位工作。因未掌握铲雪车驾驶技能,2025年初被调整至维修岗位,但后续因缺乏管道维修技术,公司于3月底以“未通过技能考核”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当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买某某夫妇因不满某物业公司未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于4月21日情绪激动地向六师五家渠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调解过程

面对这一争议,人民调解员迅速介入,通过三步策略推动矛盾化解:首先以情绪疏导稳定局面,在安抚职工情绪的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展开多轮对话,强调协商解决对企业社会信誉与职工权益保障的双重意义,促使双方回归理性沟通;其次以法律释明厘清责任,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企业未履行培训义务即解除合同存在程序瑕疵,并逐项核算应支付的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标准;最终通过柔性协商达成共识,经三轮调解,双方同意企业一次性支付买某某3月份工资及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共计7500元,买某某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签署全程由调委会见证,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这一案例是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缩影。人民调解员通过前端介入、多元调解,不仅避免了职工陷入漫长维权困境,也帮助企业规避了潜在的用工法律风险,实现了劳资双方的“双赢”。为构建师市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