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万元赔偿款当日到位!

发布时间:2025-08-12 16:42:29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司法局 阅读量:

(通讯员 贾艳鹏)近日,红旗农场多部门联合,成功化解一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82,姚某的父亲在红旗农场的一片葵花地里采收葵花过程中发生意外倒地不起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过医院抢救,姚某的父亲还是不幸离世。

原来,姚某的父亲是受许某和魏某雇佣,在土地承包人宋某的地里干活。意外发生后,面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问题,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纠纷一触即发

红旗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迅速开启多部门联动调解工作。调解小组先详细梳理事件全过程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向许某、魏某和宋某分析说明他们在劳务关系、规范用工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姚某家属的诉求,安抚他们的情绪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许某、魏某和宋某共同对姚某父亲的死亡一次性赔偿9万元,其中许某赔偿6万元,宋某赔偿2.5万元,魏某赔偿5000元。为确保协议得到有效履行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向农场法庭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当天,许某、魏某和宋某就将赔偿款交付给姚某家属,一场劳务损害赔偿纠纷,在农场多部门高效协作下得以圆满化解,有力维护了农场的和谐稳定。

下一步,红旗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以此次纠纷化解为契机,深化多部门联动调解机制,聚焦田间劳作、临时用工等高频纠纷场景,开展针对性普法宣传规范用工指导。通过完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排查、靠前调解等举措,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持续筑牢农场法治防线,护航农场生产经营和谐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