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2 20:07:17 来源:第六师发展改革委 作者:第六师发展改革委 阅读量:


师市机关各部门,各团场,各事业单位,青湖路街道、军垦路街道、人民路街道,党校、武装部,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企业:

为规范师市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师市发改委结合相关文件精神,起草编制了《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现广泛征集社会意见,请于6月12日13:00前将反馈的意见建议、相关依据、联系人方式及相关信息发送至QQ邮箱处。

联系人及电话:赵延辉 0994-5805969

QQ邮箱:1050479061@qq.com

第六师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12日

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市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市政府投资,是指在师市辖区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师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师市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师市各级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级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元的,应当按程序向兵团党委报备。

第五条 师市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助的方式。

第六条  师市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审批。国家、兵团对项目审批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报经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师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对纳入师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须按照实施先后顺序,谋划好项目筹资渠道。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三年滚动计划,并加强管理。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根据需要,确需建设的,应由建设单位报师市批准,经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审核后,增补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从师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资金。每年8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本部门下年度实施项目计划,并按行业对口原则向各团场、园区、院校、社区等单位收集下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部门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于12月底前报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师市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按公文流程印发。其它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初步设计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师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代码。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申请后,召开专家论证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同时邀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论证,形成结论意见。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项目,可不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或机构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除重大项目外,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包含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部分内容。

政务信息化类和农业农村类等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具体按照《第六师五家渠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代建制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师市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的团场、园区应当加强配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项目服务水平,为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一)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协助办理项目可研、初设、用地、林业、水保、环评、压矿、地灾、勘察设计、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涉及收费项目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师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积极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整理、控详规、建筑单体的有机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

(四)市政(城镇)项目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和团场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切实做好征迁安置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建筑物名称命名、门牌号码编制。

未办理农民工实名制备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将工程总造价的30%打入师市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审批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和招标核准意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统一在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严格依法确定和办理。严格执行《关于强化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52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工程总造价的30%打入师市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施工单位于年底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原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概算调增幅度低于原核定概算10%以下的,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并签字认同,同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作内容、时限要求等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其委托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首先安排用于还贷付息。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其职责相应的监管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其它部门应当利用师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调度平台、兵团在线审批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运行平台等强化对项目的在线监测,必要条件下要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纪委监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师市纪委监委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对履职不力的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未经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规划和开工等手续,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对以财政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三)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