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发送至lswxzj@126.com。
附件: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第六师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保障资金安全,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执行不统一、管理难度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范围内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管适用本办法。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各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是团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团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师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团场)监督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应当择优确定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六条 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家渠市各街道办事处、五家渠经济技术开发区、101团、102团、103团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2017年市政府颁布的《关于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交存标准的公示》执行,配备电梯的按照112元/平方米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照72元/平方米交存。其它各团场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亦参照该标准执行。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备案前,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依法应当交存、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交存、续交的,不动产交易管理和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房屋的交易和各类登记手续。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本办法确定的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拒不交存、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单个或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费用,由单个或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单幢或多幢房屋业主共有的费用,由单幢或多幢房屋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一个单元或单元一侧业主共有的费用,由该单元或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四)一个或多个楼层业主共有的费用,由该楼层或多个楼层房屋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业主向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书面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相关情况。
(二)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五家渠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查报告,确定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属于列支范围的,通知提出建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拟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拟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使用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四)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持维修项目勘察认定材料、公示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施工合同、业主签字的征求意见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材料,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情况;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六)、(七)项的规定组织抢修,并直接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停止使用的;
(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加固、维修的;
(四)房屋局部有垮塌、脱落危险的;
(五)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已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六)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者断裂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情形。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抢修和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向相关业主公告。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招标、工程质量监理、工程造价审核的,相关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大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自收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程序的,根据物业所在地由五家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收到相关业主书面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程序的,由所属团场、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因各种原因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形下,按照《兵团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规定成立的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 日起施行,五家渠市财政局、五家渠市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五家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建发[2016]1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