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 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构建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持续巩固我团疫情防控成果。经团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凡提供“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未实施管控措施的来团返团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500元。
2.凡提供“疆外返团来团人员未报备”的线索,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200元。
3.凡提供“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在健康管理期间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元。
4.凡提供“未申报或者超出人数限制(50人以上)的群体性聚集活动线索的”,每条奖励100元。
5.凡发现健康码为红黄码人员进入公共场所,经查证属实后,每条奖励200元。
6.凡提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有效阻止疫情传播各类风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举报电话
0994—5751502 13565950143
三、有关说明
(一)举报人应如实尽量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单位、现住址、违规行为等相关详细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需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线索提供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受理后的线索信息经查证属实,且团疫情防控指挥部尚未掌握、未采取防控措施的,及时予以奖励;
(五)同一线索,两人及以上提供有效信息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者;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团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说明。
四、相关措施
被举报后进行集中隔离的人员,各项费用自理。对故意隐瞒旅居史、不履行防疫政策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终止期限由团疫情防控指挥部另行通告。
希望广大群众继续保持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护,常洗手、戴口罩,少出门、少聚集,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5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