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破坏林草湿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及野外用火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林草湿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全师范围内破坏林草湿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及野外用火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发生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在全师范围内未经批准破坏林草湿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毁坏林地、草地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草地的行为;
2.向林地、草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草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
3.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行为;
4.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草湿保护设施、设备、标志行为;
5.在湿地范围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
6.采挖、移植野生植物行为;
7.非法猎捕、杀害、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师农家乐、酒店饭馆、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枪械、网捕、诱捕、投毒等方式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利用邮寄、物流、客货运等渠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8.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直播和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9.其它破坏林地、草地、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森林草原禁火期,全师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和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2.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3.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4.擅自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5.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6.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提供违法行为直接线索(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等信息),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举报电话:0994-5805647;
2.信件举报:请邮寄至五家渠市猛进北路1699号国资大厦206室,六师五家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邮编:831300;
3.电子邮件举报:请发送至xjdlslcj@163.com;
4.可以到属地团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直接举报。
三、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一)凡举报破坏林草湿资源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将对举报人进行如下奖励:
1.属行政违法行为的,每件奖励500元;
2.属刑事犯罪行为的,每件奖励1000元。
(二)凡举报野外用火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将对举报人进行如下奖励:
1.提供线索查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的,每起奖励500元;
2.提供线索破获失火刑事案件的,每起奖励1000元。
(三)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只奖励一次;多人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对其他举报人予以表扬;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按一事一奖原则,奖金可平均分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举报人为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或其家属的;
(二)举报的线索核查不属实的;
(三)举报内容已被执法部门查证属实已立案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六)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兑现方式
(一)举报奖励资金从2023年草原植被恢复费管护费用中预留,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
(二)师林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1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六、其它事项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规定从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协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告由第六师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师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