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设置专柜存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26 10:44:47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

一、通告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为确保保健食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特发布本通告。

二、专柜设置要求

保健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确保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符合保健食品储存的环境要求,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销售保健食品时销售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消费提示牌应醒目清晰易于消费者辨识。

三、保健食品管理要求

保健食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储存,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同时,应定期对专柜内的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等问题及时处理。

保健食品的销售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相关法规和标准

保健食品的经营和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监督和检查

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