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公布6起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为落实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身边“关键小事”,持续推进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纠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目的。
案例一:五家渠奇台农场某汽车销售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案
2024年3月29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五家渠奇台农场某汽车销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店内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写有“乙方对甲方所卖车辆已作充分了解,甲方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甲乙双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证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手续原因不能过户,甲方必须退还乙方已付车款或定金,如因乙方原因不购买此车,车款或定金不可退还”,上述内容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店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二:五家渠市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3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五家渠市某公司生产的蛋糕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线索。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生产一批次蛋糕,共计29件580袋,该批次蛋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其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三:新疆某学院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14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某学院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三防”(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当事人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三防设施进行完善,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仍未改正。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院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学院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四:阜康市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11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阜康市某公司生产的滴灌带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线索。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不符合GB/T19812.1-2017的规定,不合格项目为耐拉拔性能和氧化诱导时间,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8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某团场学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6月11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某团场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将留样食品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学校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
案例六:五家渠某传媒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2024年1月8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五家渠某传媒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经查,该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喝胡萝卜汁可以降压、明目、促进新陈代谢、通便”“摩雅精油能舒缓压力及情绪,调节内分泌,增强免疫力,预防疾病以及抗老化”等内容,当事人构成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六师五家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药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