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农村公路上晾晒农作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30 19:27:54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交通局 阅读量: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确保师市辖区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乡村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在辖区内农村公路上晾晒农作物、碾压秸秆等违法占用公路行为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师市辖区内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碾压秸秆、堆放杂物、设置障碍。严禁在公路两侧堆放秸秆、倾倒垃圾杂物、挖沟引水、毁坏警示标识、毁坏安全护栏和安全减速带等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设施的行为。

三、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以及在周围放置石头、砖块、木棍以及其他障碍物,会使路况变窄变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易造成交通事故。

四、对因非法占用农村公路打场晒粮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车辆、行人、公路设施、公路路面、桥梁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损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为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和公路安全畅通,第六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组织执法力量开展非法占用农村公路专项整治,特别是在重点路段加大公路巡查频次,对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非法占用公路行为不听劝阻,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希望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爱路护路意识,确保师市辖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

特此通告

第六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30日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规定:“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涉及村道的行为:……(二)擅自占用、挖掘村道;(三)在村道上及村道的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堆粪沤肥、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村道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二)违反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