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五家渠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权委托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06 13:08:20 来源:五家渠市政府 作者: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阅读量:

委托单位:第六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2〕14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师市文化体育广电旅游文物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委托执法区域:第六师五家渠市行政区域内。

2. 委托行政处罚事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委托权限: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的名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法律文书以及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委托事项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1. 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受委托方依法依规行使委托权限。

2. 协助受委托方解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业务难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 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 承担因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因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或违法执法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5. 负责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因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事宜,受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协助。

6.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向受委托方通报与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情况。

(二)受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1.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3. 配备具备相应执法资格和业务能力的执法人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公正、文明执法。

4. 使用委托方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格式,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卷,并交由委托方妥善保存。

5.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委托行政处罚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 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报送委托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报表和相关资料;遇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7. 积极配合委托方办理因委托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事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协助。

四、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1份。

3. 在委托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导致本委托书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调整本委托书相关内容;协商不成的,本委托书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