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990600761132163U/2026-04609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6-04-30 |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为加强师市计划用水管理,统一城镇供水价格,保障师市生产和生活用水,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师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价水费标准的制定;水利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总量计划定额指标管理;财政局负责加价水费收取后的资金监管;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城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镇公共用水。
第四条 凡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标准的居民用户执行阶梯水价,由城镇供水单位直接负责抄收。为了方便居民在结算期内调剂用水,降低抄表收费成本,促进节约用水意识,阶梯加价水费核定以年度为周期执行,采取“月定额、年考核、年补差”方式收取阶梯加价水费。水量额度在各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第五条 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域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各地在设置基本水量时,原则上按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上下不浮动超过20%;设置各档水量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确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阶梯式水价按居民每户实际人口数,实行“以户为主,辅之以人”的办法实行。具体实施方式为:
凡4口之家及以下,按户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档 | 每户每月12.4立方米(每年148.8立方米)以下部分(含12.4立方米、148.8立方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档 | 每户每月12.4-24.8立方米(每年148.8-297.6立方米)之间部分(含24.8立方米、297.6立方米)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1.5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三档 | 每户每月24.8立方米(每年297.6立方米)以上部分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3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凡5口之家及以上,按人均用水量计价: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档 | 每人每月用水3.1立方米(每年37.2立方米)以下部分(含3.1立方米、37.2立方米) | 按批准的到户综合水价计量收费 |
第二档 | 每人每月用水3.1-6.2立方米(每年37.2-74.4立方米)之间部分(含6.2立方米、74.4立方米)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1.5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三档 | 每人每月用水6.2立方米(每年74.4立方米)以上部分 | 超过部分的基本水价按3倍收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注:计算方式:阶梯式加价水费=第二级超基数水量×第二级加价标准+第三级超基数水量×第三级加价标准(第一档未超基数,故不加价)
第六条 居住人口4口之家及以下的用户不需要办理手续,城市供水计费系统自动生成。居住人口为5口及以上的居民户、集体宿舍、出租屋,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明(包括居住证、临时居住等凭证,需证明全年在此居住)等验证材料,到城镇供水单位各营业网点办理申报手续。按照每增加一人每月基本水量相应增加3.1立方米计算。
第七条 住户人口核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下一个周期若用水人数增减,用户应提前主动告知,并及时在城镇供水单位各营业网点办理人员增减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住户人数5口及以上的用户应在每年年底的规定时间到城镇供水单位各营业网点办理复检手续。核定结果只作调整下一个周期核定用水量基数的依据,不作为当年补交或退还已收加价水费之用。
第九条 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按照师市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困难人群名录,在现行居民用水水价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减免3立方水费”执行。
第十条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性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核定,采取“年定额、年考核、年补差”方式收取累进加价水费。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计划指标的制定、调整、确定要严格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在计量存在严重管网内漏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国家及行业水量测试平衡标准的要求,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城镇供水单位登记后,在三个月内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在水平衡测试期间,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三个月后,视为正常的用水对象对待。
第十二条 根据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价〔2018〕1086号)文件要求,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如下:
级数 | 水量基数 | 价格 |
第一档 | 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 | 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 |
第二档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不含20%)以内 |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1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三档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40%(含20%) |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2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第四档 | 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40%以上(含40%) | 超过部分基本水价加收300%的水费(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 |
注:当前基本水价按照师市发布现行有效水价文件要求执行;对“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价幅度在到户自来水价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定额(计划)由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制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可减免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1、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引起的超计划(定额)用水的;
2、法律法规规定或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情形。
第十四条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的供水企业因第二、三档水价超过第一档水价获得的差价收入,应纳入六师财政统筹,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在弥补供应居民生活用水成本并略有盈余后,专项用于抄表到户等供水设施改造和保持第一档水价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对于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设立专账专户,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资金等支出。
第十六条 城镇供水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收取加价水费,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加价水费收支报表报送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加价水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加价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为了加快师市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步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单位要加快户表改造、老旧管网改造、城市智慧水务建设的步伐,改造后实现“一户一表”,直接与城镇供水单位结算的居民用水户将实行阶梯式水价政策。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档水价水平确定,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第十九条 “一户一表”是指每一户居民为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套在供水企业立户注册的结算水表,城镇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师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兵团发展改革委,五家渠市人大、政协,师市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司法局,五家渠税务局。 |
第六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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